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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颁布鞋类(HBC 25-2004)标准 |
1 范 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鞋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运动鞋、职业用鞋、儿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冻鞋、休闲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内用鞋等类型的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7592.1-1998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7593-1998 纺织品 重金属离子检测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8414.1-2001 纺织品 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 第一部分:气相色谱-质普法 GB/T 18414.2-2001 纺织品 五氯苯酚残留量的测定 第二部分:气相色谱法 SN 0704-1997 出口皮革手套中铬(VI)的检验方法 分光光度法 HBC 18-2003 粘合剂 DIN 53316:1997 皮革中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 3 定义 蓝色素(blue colourant):是一种包含两组份的混合物,属偶氮染料的范畴。其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05―31 批准 2004―05―31 实施 HBC25 —2004 4 基本要求 4.1鞋的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防护、防冻鞋和绝缘鞋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鞋同时要符合相应安全性能的要求; 4.2 鞋类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鞋中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检出限值≤0.05 mg/kg)、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检出限值≤20 mg/kg)、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 5.2 鞋所用的橡胶制品禁止使用亚硝胺类物质; 5.3 鞋中禁止使用PVC材料(鞋外底中的再生PVC除外); 5.4 鞋用粘合剂必须达到HBC18-2003《粘合剂》中对鞋胶的相关要求; 5.5 禁止在皮革类材料中使用“蓝色素”。 5.6 鞋中六价铬的含量应小于10mg/kg; 5.7 鞋中不得人为添加砷、铅和镉等物质,可提取的含量应小于10mg/kg; 5.8 鞋中纺织品可提取的甲醛含量应小于75mg/kg; 5.9 鞋中可提取的甲醛含量应小于150mg/kg。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中对氯代十烷、氯代十一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三烷、亚硝胺类物质、鞋用PVC材料、“蓝色素”的规定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6.2 技术内容中对五氯苯酚的规定采用GB/T 18414.1或GB/T 18414.2中的方法检验; 6.3 技术内容中对可提取的砷、铅、镉的规定采用GB/T 17593中的方法检验; 6.4 技术内容中对偶氮染料的规定采用GB/T 17592.1或DIN 53316:1997中的方法检验; 6.5 技术内容中对产品中甲醛的规定采用GB/T 2912.1中的方法检验; 6.6 技术内容中对产品中六价铬的规定采用SN0704-1997中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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